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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钱明,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住所地乐平市乐平大道1号。负责人沈敏被执行人钱明,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乐平市。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大连路以北。被执行人王勤华,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申请钱明、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钱明、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勤华应支付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执行款198273.08元,承担执行费2874.1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明、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勤华在乐平市万尚广场有店面,但因工程未完工,该店面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生才审 判 员 冯涌明代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保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