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张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05号,组织代码70288435-7。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行长。被执行人张迪,女,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