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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陶克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克涛,杨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827号申请执行人陶克涛,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文超,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陶克涛与杨文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文超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