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民与被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京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京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671号原告刘建民,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保飞,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伟,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3257号3单元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85588P。法定代表人常立。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女。被告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财富中心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010821。法定代表人权广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小红,女。被告马京艾,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开颜,男。原告刘建民与被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京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建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建民负担。审 判 长 崔小梅代理审判员 王宝娟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