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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吓弟、郭友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吓弟,郭友财,余水斌,郭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曹吓弟,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郭友财,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余水斌,女,汉族,1992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郭国福,男,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吓弟与被执行人郭友财、余水斌、郭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友财、余水斌、郭国福分期偿还申请人曹吓弟本金95000元及相关利息。申��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岚民初字第10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潘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