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兆梅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海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兆梅,男,海阳市发城镇前寨后村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兆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兆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兆梅在招商银行62148363118857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881.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范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由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