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行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行字第2216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秋,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雄林,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秋,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玲,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在2015年10月8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和2017年7月12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在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在上述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发布。2015年12月8日,本院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雄林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张秋、吴玲位于福清市单元房产,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宏路支行。查到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位于福清市办公楼整座楼,但整座办公楼已经抵押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并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2017年7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24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目前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张雄林、张秋、吴玲去向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江燊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