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滨与台州新港城餐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滨,台州新港城餐厅有限公司,应尚富,陈文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2261号原告:陈滨,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新港城餐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东港综合办公楼南幢1-3层。法定代表人:余杰。第三人:应尚富,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第三人:陈文宏,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仲,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滨与被告台州新港城餐厅有限公司、第三人应尚富、陈文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滨负担。审 判 长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阮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