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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民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晓环与海南置邦实业有限公司、庄雄、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环,海南置邦实业有限公司,庄雄,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环,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凡,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才虹,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置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5号天邑国际大厦主楼8层809号法定代表人:庄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启春,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雄,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欢、陈彪,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藤桥龙海坡新民路18号。上诉人李晓环与被上诉人海南置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邦公司)、庄雄、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四建)及原审第三人三亚大兴首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涉案金额达四百多万,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存在程序错误,应当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8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左家锋审判员  尹合欢审判员  陈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材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