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邱公平与赵生武、四川锦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公平,赵生武,四川锦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邱公平,男,生于1963年10月14日,汉族,住涪城区。被执行人:赵生武,男,生于1963年2月1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锦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游仙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赵生武,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邱公平与赵生武、四川锦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四川锦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生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绵执字第14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生武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经济实验区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生武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经济实验区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