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燕、刘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钟燕,刘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561号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成,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燕。被告:刘迅。原告四川中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燕、刘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知被告钟燕、刘迅下落,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建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张峻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