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任国安与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安,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任国安,男,生于1959年3月8日,汉族,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乃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国安与被执行人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2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