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立国与井万春、常志林、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国,井万春,常志林,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拉吐乡七家子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625号原告:金立国,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录,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井万春(曾用名井富春),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常志林(曾用名常志国),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拉吐乡七家子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法定代表人:陈东奎,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系村民委员会调解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得福,系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组长。原告金立国与被告井万春、常志林、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家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金立国、金立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立国负担。审 判 员 刘彦娟人民陪审员 张超英人民陪审员 宋淑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丽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