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朝伟与邓广福邓海燕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朝伟,邓广福,邓广红,邓荣国,邓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陶朝伟,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邓广福,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重庆巴山一滴山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邓广红,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邓荣国,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重庆巴山一滴山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邓海燕,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居民,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朝伟与被执行人邓广福、邓广红、邓荣国、邓海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邓广福、邓广红、邓荣国、邓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4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