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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修元与高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修元,高起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427号原告:黄修元,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高起阳,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修元诉被告高起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修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修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修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黄修元负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涂芳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