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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465号原告:张秀兰,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宝臣,北京尽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鱼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白森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彦,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秀兰与被告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秀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兰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原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姜 楠书 记 员 韩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