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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玉红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32刑初176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周玉红 别名 民族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 情况 2002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8月4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瞿仕海 起诉书文号 新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 指控 事实 1、2016年1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周玉红与潘福全、袁敬江、刘治安(均已判刑)共谋盗窃后,由袁敬江驾驶一辆哈飞牌小型汽车搭载被告人周玉红及潘福全、刘治安至双流县永安镇凤凰大道路口,使用千斤顶、断线钳等作案工具采用破坏性盗窃的方式将该路口一变压器内的铜盗走,销赃至眉山市科工园李文忠(已判刑)的废品收购站,所获赃款已分赃耗用。经鉴定,被盗的铜价值人民币1 500元。 2、2016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周玉红与潘福全、刘治安、袁中明、罗会成(均已判刑)共谋盗窃后,由袁中明驾驶其一辆长安牌小型汽车搭载被告人周玉红及潘福全、罗会成、刘治安至新津县金华镇金华大道岷江大桥项目部,使用事先准备的断线钳、扳手等作案工具将该项目部的一个电线杆上的变压器拆卸至地面。后在盗走里面的铜时被工地工人发现,被告人周玉红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9 334元。 指控罪名 盗窃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玉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 8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周玉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玉红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玉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周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周玉红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吴雪恋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牟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