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美杰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洁电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美杰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恒洁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6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杰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恒洁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静安区胶州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本院在执行上海美杰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洁电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恒洁电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