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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仁贵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肖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肖琴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2099号原告:彭仁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清,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负责人:欧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斯,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肖琴。原告彭仁贵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常德公司)、肖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仁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清、中国移动常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许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仁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一卡两用)、将非法转让的138号码立即归还原告;2、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4528元;3、判令两被告立即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偿道歉消除影响;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原告出差到郴州办事,8月18日下午约3:00时许,手机意外进水无法开机,直到第二天下午约18时左右,原告的朋友拨打原告的138****0883号码,听到第二被告肖琴接听电话,第二被告声称早已使用该号码。8月22日上午原告回常德市要求第一被告解释,第一被告说是呼叫转移,并且用一大堆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原告根本没有使用什么呼叫转移。被告给原告的生活及工作带来巨大的困扰,导致原告许多工作都无法开展,原告多次到被告单位协商处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和生僻的术语搪塞,至今仍然没有解决。作为移动公司企业经营是诚信实践承诺,是高质量的为客户服务,然而恰恰相反,为此,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故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中国移动常德公司答辩称:1、经查实,彭仁贵系中国移动常德公司的用户,双方形成的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该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彭仁贵指责中国移动常德公司侵权(一卡两用)是不存在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本案的真实情况是彭仁贵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由于手机进水无法开机,她手机中设置的呼叫转移功能就启动了,当彭仁贵的朋友给她打电话时就来电转移到肖琴使用的尾号3512的手机上了,当彭仁贵与肖琴核实时,她使用过开头为138的手机号,彭仁贵误以为是跟她138****0883一样。彭仁贵对这种情况不了解,就到中国移动常德公司进行了投诉,后来公司帮她把呼叫转移关了,彭仁贵就没有再出现过这种状况。所以,中国移动常德公司在这件事情中没有过错,手机在彭仁贵手中,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她自己才清楚。3、我们认为应该驳回彭仁贵的诉讼请求,其所有诉请均建立在第一项诉请上,如果彭仁贵不能证实一卡两用,就不存在侵权。肖琴未答辩。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彭仁贵自2001年12月11日即入网使用中国移动号码138****0883至今,2016年8月18日,彭仁贵因手机进水导致无法开机,其朋友拨打138****0883后,使用151****3512的肖琴却接听到了彭仁贵朋友向138****0883拨打的电话,彭仁贵遂怀疑系中国移动将其使用的138****0883的号码同时允许他人使用。2016年8月21日,彭仁贵向中国移动常德公司投诉此事,中国移动常德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其设置了呼叫转移,彭仁贵又在2016年9月6日以怀疑自己的手机号码被他人克隆-一卡两用向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七里桥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取了151****3512、138****0883在2016年8月1日-2017年8月20日期间的通话清单,确认在2016年8月1、8月19-8月20日期间,138****0883无法呼入时,呼入138****0883的号码由151****3512接听。另查明,中国移动常德公司在2016年8月22日为彭仁贵取消了呼叫转移功能,彭仁贵认可其138****0883的号码在2016年8月22日后未出现呼叫转移情况,彭仁贵在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七里桥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时,彭仁贵将其放有138****0883的手机关机时,由派出所民警当面拨打138****0883的号码所提示的内容为“你拨打的用户已关机”。再查明,常德地区范围内,138****0883所查询客户信息为“彭仁贵”,证件号对应为4324231969******49下电话号码为138****0883、183****3268;4307231998******21证件号下号码为151****3512、138****2389(欠费销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七里桥派出所调取的中国移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通话详单、照片、中国移动常德公司调取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为据。本院认为,彭仁贵系138****0883中国移动号码的机主。彭仁贵主张其使用的138****0883的号码,同时被肖琴使用,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看出其手机在关机或无法接通时,被呼叫转移至肖琴151****3512的号码上,不能证实肖琴同时使用了138****0883的号码,故对彭仁贵要求中国移动常德公司停止侵权(一卡两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彭仁贵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公开赔偿道歉消除影响,因其不能证明中国移动常德公司存在“一卡两用”的情形,且在彭仁贵向中国移动常德公司投诉后,这种呼叫转移现象未再出现,彭仁贵无证据证实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对彭仁贵要求赔偿损失14528元、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偿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因彭仁贵主张的权利依据为电信服务合同,肖琴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故彭仁贵对肖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肖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彭仁贵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彭仁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