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凯与张成、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张成,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356号原告:杨凯,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基文,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一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雪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诉被告张成、延边圣达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原告杨凯已预交23925元),共计462.5元由原告杨凯自行负担。审判长 崔 麟审判员 金 贤审判员 金龙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雪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