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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福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450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昌,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单位员工。被告:刘福昌,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福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杜颖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