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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香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香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依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3民督3号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初,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法律工作者,现住依兰县。被申请人:韩香杰,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农民,现住依兰县。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韩香杰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2,6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韩香杰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合计132,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香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2,600.00元,贷款本息合计132,600.00元。申请费984元,由被申请人韩香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艳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