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熊洪林与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洪林,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镇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82行初3号原告熊洪林,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郝建森,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镇市新区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吴太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谷雨,该局工伤医疗保险科副科长。第三人北镇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南环西路。法定代表人张立勇,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甘洪健,北镇市沟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洪林不服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镇市人社局)编号:2016—003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洪林负担。审 判 长 崔 岩代理审判员 孙璐娇人民陪审员 张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