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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13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关某某,女,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棉负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孔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