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关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13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关某某,女,194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棉负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孔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