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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臧延华与朱英、朱元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延华,朱英,朱元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451号原告臧延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元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延华与被告朱英、朱元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英、朱元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英、朱元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培臣审 判 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延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