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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姚平与杨长青、杨小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姚平,杨长青,杨小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204号原告赵姚平,男。被告杨长青,男。被告杨小忠,男。原告赵姚平与被告杨长青、杨小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赵姚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姚平负担。审判员  马松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扎喜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