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姚平与杨长青、杨小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姚平,杨长青,杨小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204号原告赵姚平,男。被告杨长青,男。被告杨小忠,男。原告赵姚平与被告杨长青、杨小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赵姚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姚平负担。审判员 马松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扎喜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