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彬与路新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路新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10号原告:李彬,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平泉县。被告:路新新,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江苏省沐阳县。原告李彬与被告路新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