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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彬与路新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路新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10号原告:李彬,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平泉县。被告:路新新,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江苏省沐阳县。原告李彬与被告路新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