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火明与林凤明、沈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火明,林凤明,沈丽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252号原告:陈火明,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林凤明,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丽滨,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陈火明与被告林凤明、沈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火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火明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火明撤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陈火明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