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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火明与林凤明、沈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火明,林凤明,沈丽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252号原告:陈火明,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林凤明,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丽滨,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陈火明与被告林凤明、沈丽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火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火明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火明撤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陈火明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