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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义涛、姜云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姜义涛,姜云飞,杨腊楚,敬桂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529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87007681Q,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文昌阁(区工商银行四楼)。法定代表人:汤先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正国,湖南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义涛,男,1984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4********,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西路***号。被告:姜云飞,男,1962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2********,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北街***号。被告:杨腊楚,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4281965********,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西街***号。被告:敬桂新,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2********,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零阳西路***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义涛、姜云飞、杨腊楚、敬桂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被告姜义涛、姜云飞、杨腊楚、敬桂新的住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文书,邮局以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将邮件退回本院。期间,本院多次与原告联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方的准确送达地址,至今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无被告的其他具体可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从而导致本院无法依法正常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817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谷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