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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泽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翁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邹泽庆,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渝0110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泽庆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泽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110民初43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袁永鸿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