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毕长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长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6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长福,男,1984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平市。曾因盗窃、阻碍执行职务、盗窃、盗窃、殴打他人,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12月13日、2017年2月1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十日、十五日、十五日、十日;均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0日、2015年4月30日、2016年3月9日分别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本院、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5日止;现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长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长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毕长福来到永嘉县南城街道临城南路永嘉县体育馆建设工地的仓库内,窃取被害人施某放在仓库内的延时自闭式冲洗阀96个。后被告人毕长福将被盗延时自闭式冲洗阀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估价,被盗延时自闭式冲洗阀价值人民币336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毕长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施某的陈述,证人李某,4的证言,抓获经过、走访记录及制作说明、辨认笔录、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价格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毕长福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长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毕长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毕长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涉案财物已经追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长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毕长福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