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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姚明申、许德印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明申,许德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姚明申,男,生于1957年11月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德印,男,生于1955年3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再审申请人姚明申与被申请人许德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明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裁判不公。要求对原审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原审原、被告经中间人说合,口头约定由原告自2006年11月到2012年12月为被告抚养小孩属实。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了抚养小孩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报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姚明申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其请求。其申请再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明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苏 罡审判员 王韶云审判员 水葆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云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