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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3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1民初352号原告:张某1,住甘肃省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张某1之女),住甘肃省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住甘肃省成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3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恢复原告护坡原状;2、由被告清理原告平房后面的粗石土并恢复后墙原状;3、由被告清理疏通位于原被告两家疆界处的水渠;4、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款;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被告无故破坏原告平房后面的护坡,并且将毁坏的护坡粗石土全部铲到原告家房后堵塞了水路。最近几场大雨后,因为水路不通,加之被告将毁坏护坡的粗石土填到与原告房子窗户同高,原告平房后墙被挤压出现裂缝,并且越来越大。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态度恶劣无法协商,后虽经镇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但被告却拒不履行协议,既不疏通其故意堵塞的水渠,也未对其故意毁坏的原告家的护坡进行恢复,更未清理粗石土和修复损坏的后墙。由于长期以来被告肆意侵犯原告家合法权益,致使原告一家不仅财产遭受了损害,精神上也受到了严重伤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处。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1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院边护坡的掏挖行为并对对护坡进行加固,确保护坡安全。被告张某3辩称,一、被告已于2017年5月31日将原告平房后面的石土清理干净。二、两家疆界处自古以来没有水渠,水是由上而下自然流淌,不能人为改变,造成他人危害。三、门前院边护坡石墙问题。原来原告院落西边没有石墙,原告将石墙砌到我地里,西边一米宽,东边3米宽,长度40多米。四、平房后护坡是我家的地方,我要种地,不需恢复原状。五、由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六、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将平房于2008建在我地界上,现已十年之久,地基故意修的西高东低,并将两条公路上的水故意改到我院里,致使我家房屋地基下沉,地板出现裂缝,把我们前出路堵死,人饮工程自来水挖断。多次因地界争议与我家发生矛盾。由于长期以来原告肆意侵犯被告合法权益,致使被告一家财产遭受到了严重伤害,因此被告要求门前道路畅通,自来水接通,柿子坪承包地地界柱划分,高压线从房顶转移,房后的檐水流到西边沟里,核桃树、杏树要求原告赔偿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系叔侄关系,两家相邻居住。上世纪七十年代,原告在成县鸡峰镇曹庄村彭山社修建土木结构房屋3间。后来被告家在原告东面修建土木结构房屋一座。2008年地震后,原告在其土房后修建坐南朝北砖混结构平房4间,平房后修筑护坡。平房背墙与护坡之间有一条水渠。2017年4月30日,被告认为原告平房背水流造成自己房屋地基下沉,便将原告平房后面护坡的石块及土块填埋到原告平房后面的水渠内,双方由此引发矛盾。2017年5月19日,经鸡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张某1同意将柿子坪处两家地块,以原旧疆界向后移5尺为界划入张某3耕种管理,另从张某1的地中间让出一条5尺宽的路供张某3耕种使用;2、张某3将张某1平房后护坡填埋在张某1平房背墙处的石块和土自明日起清理,并将毁坏的护坡修补好;3、从主路口到张某1家房背的到户路保持原状,如遇硬化拓宽项目,由张某3与张某1两家共同协商处理,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路段归两家共同管理通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另一方通行;4、张某1家院前的护坡根部,张某3任何时间都不得做出对护坡有威胁的行为或举动,确保张某1家院前护坡的安全;5、张某1和张某3两家房背疆界处的水渠,两家要保持水路的畅通,不得影响双方的房屋安全和水路通畅;6、张某3房角处、张某1的到户电线保持现状,待农电网改造时张某1另行载电杆,重新接通到户电,确保到户电再不从张某3家房顶走线;7、张某1现在修路处的竹林的归属权以已处理过的协议为准;8、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司法所存留一份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遵守以上协议之条款,不得无故反悔,否则后果自负。同年5月30日,被告张某3依协议已将填埋在原告平房后水渠内的土块予以清除,但有部分石块没有清除。原告提供照片3张,待证明其院边护坡因原告长期掏挖护坡底部致部分护坡垮塌。经质证,被告认为护坡是水冲垮的,不是自己掏垮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护坡是被告掏挖所致,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其平房后墙被挤压出现裂缝,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原告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双方在产生纠纷后,经鸡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故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恢复护坡原状并由被告清理疏通位于原被告两家疆界处的水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清理原告平房后面的石块、土块并恢复后墙原状,因被告已将土块清除,本院予以确认。剩余石块由被告继续清理。原告主张由被告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院边护坡的掏挖行为并对护坡进行加固,确保护坡安全。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其护坡有掏挖行为,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接通自来水、赔偿核桃树杏树、高压线从房顶转移等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受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恢复原告护坡原状,清理原告平房后面水渠内的石块并疏通原被告两家疆界处的水渠;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3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宁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