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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某1与卢礼球、严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1,卢礼球,严强,陆加刚,李秀勤,百色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063号原告:秦某1,女,2001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靖西市。法定代理人:秦某,男,1981年2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3年2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志刚,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礼球,男,1980年9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司机,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响,靖西市司法局干部。被告:严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县城厢镇金华路80号1栋2单元4014号,现住靖西市。被告:陆加刚,男,1973年11月15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李秀勤,女,1973年9月10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告:百色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火车站站前大道七塘村。负责人:罗庆泽,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25号一、二层。负责人:毛维异,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骞,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1与被告卢礼球、严强、陆加刚、李秀勤、百色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1于2017年8月7日以本案需要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卢礼球、严强、陆加刚、李秀勤、百色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秦某1负担。审判员  隆振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