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广森对李招龙集资诈骗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49号李广森:你为李招龙集资诈骗一案,对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吉刑经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李招龙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李广森的主要申诉理由,一是李招龙对董海霞的犯罪行为不知情,董海霞欺骗李招龙并伪造了李招龙的签字;二是原审裁判遗漏多名被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三是证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被剪辑和修改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李招龙遭受了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四是董海霞骗取的3022.36万元去向有待进一步查实,且不能排除董海霞有其他共犯的可能性。经查,原审被告人李招龙、董海霞系夫妻关系。李招龙伙同董海霞虚构银行理财,做买卖二手车、承包地铁工程生意等为由,向多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当被害人要求李招龙、董海霞还款时,李招龙明知其与董海霞均无还款能力,仍向被害人谎称有还款能力,编造银行未发放理财款利息、大客户存款取不出来、十八大期间不让取款等理由欺骗被害人。李招龙与董海霞共同骗取集资款后,部分钱款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部分钱款被其二人挥霍,且二人在归案后均拒不交代巨额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李招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李招龙与董海霞的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裁判认定李招龙构成集资诈骗罪,定性准确。经阅卷,未发现本案存在非法取证问题。申诉人李广森的上述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且其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未能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