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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德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崔勇、黄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德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勇,黄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德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汉滨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毛先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被执行人:黄侠,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育才路。安康市汉滨区德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勇、黄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崔勇、黄侠偿还安康市汉滨区德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12日至偿还之日按月利率19.923‰承担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安康市汉滨区德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与黄侠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 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涂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