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贤(2017)豫14执1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刘红军,商丘市亚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贤,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刘红军,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商丘市亚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商丘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该公司经理。王贤与刘红军、商丘市亚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商丘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商仲裁字(2016)第03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红军、商丘市亚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丘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仲裁字(2016)第036号仲裁调解书由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