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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山西南娄镇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珍,山西南娄镇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珍,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生,山西省阳泉市人。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镇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文,男,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玉珍与山西南娄镇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南娄镇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2017)晋0322执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322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晨生审判员  张渭清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军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