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刘富强;XX、王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强,XX,王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刘富强,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王奇辉,男,汉族,1994年7月16日出生,家住德清县。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王奇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