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黎平生与被执行人唐翔宇、黄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平生,唐翔宇,黄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黎平生。被执行人唐翔宇。被执行人黄艳芝。黎平生与唐翔宇、黄艳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5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翔宇、黄艳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平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翔宇、黄艳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黎平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翔宇、黄艳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平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樊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