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XX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XX金,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328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必用,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XX金,男,1987年6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农业,住安龙县,被执行人王丹,女,1993年6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安计龙府征决字[201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XX金、王丹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安计龙府征决字[201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查明:XX金、王丹夫妇于2016年1月8日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政策外生育壹孩(即第叁孩),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1月8日作出安计龙府征告字[201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安计龙府征决字[201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XX金、王丹征收社会抚养费壹万陆仟(16000.00)元。该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XX金、王丹夫妇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XX金、王丹送达了安计龙府执催字[2017]2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XX金、王丹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安计龙府征决字[201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义务,被执行人XX金、王丹仍未履行义务。该决定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安计龙府征决字[201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安计龙府征决字[2017]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柠审 判 员 罗先毅代理审判员 黄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姜安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