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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孟现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孟现收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180号原告: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北外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立明,总经理。被告:孟现收,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现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因不可抗拒理由无法出庭参加诉讼,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