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与孟现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孟现收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180号原告: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北外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郑立明,总经理。被告:孟现收,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农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现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因不可抗拒理由无法出庭参加诉讼,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