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爱平、济源市海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爱平,济源市海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督19号申请人:孙爱平,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孙斌,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济源市海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北堰头村南。法定代表人:李玉龙,执行董事。申请人孙爱平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海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7日发出(2017)豫9001民督1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济源市海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应当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9001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孙爱平负担。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卫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