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9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九华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九华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余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91民初48号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489046674。法定代表人:张其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杰,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虎,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九华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9元,合计134元,由安徽省九华山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柏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敏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