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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黄某2等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黄某2,黄某3,于某1,王某,于某2,方某,唐某,聂某,于某3,郭某1,黄某4,宋某,任某,韩某1,韩某2,郭某2,孙某,郭某3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65号原告:张某,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1,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黄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黄某3,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于某1,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于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方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唐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聂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于某3,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郭某1,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黄某4,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宋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任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韩某1,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韩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郭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孙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郭某3,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黄某2、黄某3、于某1、王某、于某2、方某、唐某、聂某、于某3、郭某1、黄某4、宋某、任某、韩某1、韩某2、郭某2、孙某、郭某3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吴学刚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刘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