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阜城县艳玲车业有限公司与程利娟、程天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艳玲车业有限公司,程利娟,程天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8民初628号原告:阜城县艳玲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光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葛艳玲,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彦博,公司员工。被告:程利娟,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程天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阜城县艳玲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利娟、程天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阜城县艳玲车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彦博、被告程利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天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阜城县艳玲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程利娟返还原告垫付款25000元及违约金;被告程天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程利娟于2016年1月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贷款48000元购买起亚牌K2轿车1辆,车辆登记号码为冀T×××××,由原告进行了担保,但自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逾期贷款一直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从原告的担保金中扣划,至起诉之日原告已为被告垫付贷款及违约金25000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期偿还贷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程天越与被告程利娟为夫妻关系,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但被告程天越也不予进行偿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程利娟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对,但我与被告程天越已于2016年5月3日离婚。被告程天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程天越与被告程利娟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3日,被告程利娟与被告程天越协议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1月6日,被告程利娟以68900元价格在原告阜城艳玲车业有限公司处购买起亚牌YQ27142AE5轿车1辆,车辆登记号码为冀T×××××,首付款20900元,剩余48000元购车款由原告阜城艳玲车业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申请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并经抵押财产共有人被告程天越承诺后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逾期贷款一直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从原告的担保金中扣划,至起诉之日银行扣划原告担保金17650.85元。以上事实有购车协议书1份、借款人首付款及用途声明1份、抵押合同1份、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客户谈话笔录1份、共同偿还人承诺书及抵押财产共有人承诺各1份、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1份、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1份、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离婚协议书1份、离婚证证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程利娟在原告处购买起亚牌轿车,在交付20900元首付款后,余款48000元由被告程利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申请办理了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原告作为该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担保人,因被告程利娟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其应还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在原告提供的担保金中扣划,故原告对被告程利娟依法享有追偿权,原告要求被告程利娟返还垫付款予以支持;购车时二被告系合法夫妻,购车所欠贷款依法应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程天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予以支持;虽然二被告在离婚时约定一切债务与程利娟无关,但是该约定未经担保人(即原告)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同意,对原告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二被告离婚,被告程利娟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与本案追偿权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17650.85元,被告程天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依法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程利娟负担213元、被告程天越负担2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纪占军人民陪审员 郝万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