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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蔡常喜、韩少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常喜,韩少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08号被执行人:蔡常喜。被执行人:韩少洁。本院在被执行人蔡常喜、韩少洁罚金一案,已经执行蔡常喜23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常喜、韩少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