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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财政所与武汉市晟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财政所,武汉市晟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3349号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财政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法定代表人刘建西,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彭海涛,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晟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法定代表人曾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红,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财政所(以下简称蔡家榨财政所)诉被告武汉市晟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洁化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家榨财政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涛及被告晟洁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家榨财政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23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索未果。被告晟洁化工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现在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晟洁化工公司与原告蔡家榨财政所签订《黄陂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0元用于企业周转,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资金占用费率按月率3‰计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500000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因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是此成讼。上述事实有《黄陂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蔡家榨财政所与被告晟洁化工公司之间的借贷属实,被告晟洁化工公司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市晟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财政所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由被告武汉市晟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