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以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以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983号罪犯白以古,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9年8月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陕刑三复字第0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白以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白以古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十九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十九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白以古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白以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