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4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金娟与郑永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娟,郑永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883号原告:吕金娟,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郑永夫,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吕金娟诉被告郑永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金娟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